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szvtc 发布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37号)要求,现就做好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省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每年3月31日前,各院校应组织“四类人员”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一)。2、身份证复印件。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证明。

(二)初审公示。各院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报送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应附《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加盖公章)(附件二)。院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院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拨付。每年6月30日前(2013年7月底前),各地财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求职补贴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2013年起,符合条件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院校可给予适当补贴。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各院校要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和帮扶措施,使毕业生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毕业生实现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各院校要高度重视求职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衔接,认真落实发放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各院校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组织有序、公开透明,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求职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毕业生手中,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

(三)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各有关部门、各院校要严格对照要求,把好审核关。院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院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举报电话:12333;省财政系统举报电话:67818591)。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院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院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求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申请求职补贴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公安、民政、残联、有关院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6月28日

附件1:湖北省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附件2:湖北省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