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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szvtc 发布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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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帮助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等级和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标准金为每生每年10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以每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指标为准。

第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经学院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检朴、自强自立;

6、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7、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院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6、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7、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从当年起两学年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

1、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名额指标由省财政厅每学年初下达给学院,学院再根据各系在校生的人数按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系。(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

2、各系应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评选办法如下:

(1)学生本人按照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表(《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各系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由系集体讨论确定名单;

(3)各系将推荐学生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含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通知单、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含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通知单、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湖北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及软盘、《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及软盘)交学生工作处经济资助科审核;

(4)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学生的评议与监督;

(5)公布一周无异议,由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评定名单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发放:

1、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学生工作处经济资助科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及时将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2、省财政厅将助学奖学金划拨市财政局国库后,由学工处编造发放表并经院领导签批后报市财政局,由财政局将受助资金通过财政局国库银行帐户直达学生个人银行卡 。

3、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4、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若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院将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评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评选,凡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院助学金评选,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后,又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颁发荣誉证书,但奖学金的发放,就高不就低。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