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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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济困扶弱的传统美德,切实关心和帮助因突发事件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师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实际困难,营造和谐氛围,构建和谐校园,经研究决定,设立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筹措
第二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全体师生自愿交纳,基金交纳标准为每人每月1元人民币,按正常学制年限一次性收取,多交不限;
(二)学院根据自愿交纳的师生人数,按每人每年配套投入2元纳入基金;
(三)保险公司每年赞助的保险支教经费;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
(五)社会公益活动募捐;
(六)基金存入银行利息收入。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管理:
(一)学院成立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组织爱心互助基金的筹措、发放及审批。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财务处、宣传部、监察处、学工处、院工会、团委、附属医院、学生会、各系各指派1名代表担任;
(二)本着师生自愿交纳的原则,学生可将捐款交到所在班班主任,由班主任造册登记后交系学生科,系学生科汇总并在系内公示名单和金额,无异议后交财务处;教职工的捐款由所在单位收缴造册登记并在单位内公示名单和金额,无异议后交财务处;爱心基金须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纳;
(三)学院财务处设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财务处根据自愿交纳的师生人数,从学院经费中每人每年配套补助2元经费纳入专项基金;基金总额不足5万时,由学院投入资金补足;
(四)财务处在每学年末,出具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为自愿交纳爱心互助基金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及学院教职工。不交纳者不享受资助。
第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标准:
(一)学生或教职工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根据实际困难发生的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生活资助;
(二)学生或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资助额分别为:医疗费自费部分在1-3万元(含3万元)之内按15%支付;自费部分在3—6万元以上的按20%支付;自费部分在6万以上酌情递增,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受助学生或教职工一般只能受助一次。
第五章 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
第六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系提出书面申请,教职工向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以及学院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申请人家庭所在乡镇政府提供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证明;
(二)由系或院工会初审后报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患病学生或教职工必须在结清医院的治疗费用后方可申请资助。
第七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审批:
(一)学生或教职工提交的《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经系或院工会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系或院工会报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由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资助金额。
第八条 由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受助学生或教职工,受助人凭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的《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到财务处领取资助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爱心互助基金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