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方针
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服务第一线的方针。
二、就业工作原则 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以下几条原则:
1.“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原则;
2.毕业生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原则;
3.“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原则;
4.“择优推荐”原则;
5.“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就业工作政策
学院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四、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与管理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统一提供。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落实就业单位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并填写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毕业生所在院(系)进行初审,登记备案。
(5)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登记并加盖公章,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3.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就业协议,要求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补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件,须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对约定条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院声誉及权益的,学院不予办理。
4.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署意见,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后即生效。
5.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就业协议书,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最先签订的用人单位外,其它一律按违约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规定缴纳违约金,由双方签署解除协议合同。毕业生在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持新单位的接收函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的解约函,方可申请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
6.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遗失,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协议书补发手续。毕业生以丢失或其它理由第二次申请领取就业协议书,需要声明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如隐瞒事实,毕业生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户口、档案的管理
1.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档案原则上由学院集体转递。
2.凡因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暂时无法办理户口、档案迁移手续,可根据本人意愿,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户口、档案托管手续。
3.对确因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派至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就业机构推荐就业。如暂时需要将户口、档案存留在学院的,由毕业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学院有关部门签订户口、档案暂留学院协议书,学院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留户口、档案关系,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至工作单位。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转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4.档案、户口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提供各类报考、出国、司法公证等服务。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所有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毕业生因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5.从毕业之日起,毕业生二年内初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及时到学院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户口、档案转出手续;对拒不办理户口、档案转出手续者,学院可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转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六、毕业生派遣的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派遣办理程序
1.学院集中办理
(1)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由学院根据就业协议书统一上报就业方案数据,集中办理《报到证》。
(2)毕业生申请将户口档案转回原籍或户档托管机构的,由学院根据户档托管等有关材料,集中办理《报到证》。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列入生源所在地就业方案,集中办理《报到证》。《报到证》的通知书联(白色联)由学院归入学生档案,报到证联(有色联)待学生毕业离校之前发放给本人交与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2.个人办理的条件要求
(1)未办理过报到证;
(2)在两年择业期内。
3.个人办理的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由学院提供并填写);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毕业证复印件(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后又在当年内取得了毕业资格并申请办理报到证,需准备此材料)。
4.个人办理的程序
(1)学院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上报派遣数据,生成报到证号,并确认打印;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领取《报到证》。
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二)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改派)办理程序
1.条件要求
(1)已办理过报到证;
(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关系;
(3)已落实新的用人单位;
(4)在两年择业期内。
2.材料准备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由学院提供并填写);
(2)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原件(若无就业单位需派回原籍的,此材料可略);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需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或与户口档案托管部门签订的托管协议;或证明毕业生原籍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等;
(4)原《报到证》有色联原件;
3.办理程序
(1)学院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上报改派数据;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审核办理并领取《报到证》。毕业生将办理好的《报到证》联(有色联)交用人单位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通知书联(白色联)送档案所在部门,归入档案。
(三)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
1.材料准备
两年择业期内:
(1)《个人办理报到证申请表》(由学院提供并填写);
(2)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个人原因遗失需准备,遗失声明上应注明姓名、性别、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就业报到证开往单位及报到证号);
(3)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用人单位遗失需准备,需注明遗失原因);
超过两年择业期:
(1)个人原因遗失不予补办;
(2)单位原因遗失:①单位出具遗失证明原件(需注明遗失原因),学院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属核实意见并盖章;②学院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派遣名册复印件;③学院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2、携带上述材料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高校窗口领取《报到证》(两年内)或办理遗失证明(超过两年)。
七、纪律要求
1.参加“专升本”考试且已录取的毕业生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考试结果不确定的,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考试通过被录取,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学院出示录取通知书原件。
2.毕业生离校后,应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3.严禁毕业生之间相互转借就业协议书。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就业指导中心不予审核盖章。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4.就业过程中,毕业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如私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推荐表、协议书,视其情节轻重,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的新政策和规定不一致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