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szvtc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为帮助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等级和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三个档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标准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以每年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指标为准。

第二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6、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7、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从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中遴选而出。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检朴、自强自立;

6、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7、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6、积极锻炼身体,体育合格;

7、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但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从当年起两学年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

1、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名额指标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学年初下达给学院,学院再根据各院系在校生的人数及专业设置情况按比例将指标分配到各院系。(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

2、各院系应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评选办法如下:

(1)学生本人按照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申请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主任及辅导员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由各院系集体讨论确定名单及受助等次;各院系应将集体审核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评议与监督;

(4)各院系将推荐参评学生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通知单、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通知单、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湖北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及电子文档、《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电子文档、《湖北省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电子文档交学生工作处经济资助科汇总报送审核;

(5)学生工作处对获奖及受助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家庭经济状况、受助项目及等次等进行审核;教务处对获奖及受助学生的学籍及成绩进行审核;监察处对整个评审程序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学生工作处、学院监察处将经集体审核的受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评议与监督;

(6)公示一周无异议,由学院助学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学院将评定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发放:

1、国家助学奖学金受助学生名单由学院发文确定后,学工处将获奖及受助学生信息报送学院财务处。

2、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学院财务处应为每位获奖及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及时将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及受助学生。助奖学金发放及办卡银行由学院财务处与财政局教科文科共同确定。

3、省财政厅将助学奖学金划拨市财政局后,由学院财务处编造发放表并经院领导签批后报市财政局,由学院财务处与财政局教科文科共同确定的银行将受助资金通过财政局国库银行帐户直达学生个人银行卡。每次发放完毕后,学院财务处应督促银行提供发放清单(批量代收付数据处理结果清单)。各院系要及时核查学生是否收到受助资金,督促学生在发放表上确认签字, 班主任辅导员要对学生核对签名情况进行签名确认,各院系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学工处。受助学生银行卡失效或丢失,受助学生应及时到所在院系核实登记并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到学院财务处办理补卡及相关登记手续。

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获助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二次(按学期)发放,每次按学年标准的一半发放给受助学生。

5、国家助学金获评者若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的,学院将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各院系指定一名正直且责任心强的学管干部(含辅导员)具体负责本院的学生经济资助工作,并根据要求做好本院的资助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 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评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因受助学生违纪、退学、休学(一学期以上)、入伍及其他原因,学院决定停发或取消其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资金,随下学年奖助学金指标一起评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助奖学金评定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院系、学工处、财务处、监察处在醒目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师生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类助学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经济资助科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全院各级各类助奖学金申请、发放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学期、专业、年级等建档备查。各院习要将本院系各级各类助奖学金申请、发放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学期、专业、年级、班级等建档备查。档案资料包括:(1)文件类;(2)学生奖、助信息报表;(3)、拨付各类奖、助资金的书面证据或凭证;(4)享受各类奖、助学生名册 ;(5)各类奖、助学生资金发放花名册;(6)学生个人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7)各类奖、助资金台账 ;(8)公示记录档案(含监督、举报、抽查记录和公示材料);(9)各级各类汇报总结材料;(10)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相关材料;(10)各班的评审评议记录;(12)其他(宣传、征文活动等)。

第六章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评选,凡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院助学金评选,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后,又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颁发荣誉证书,但奖学金的发放,就高不就低。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