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管理部门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学
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不适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学院有
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
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院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条学院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原
则。
第二章 申诉受案范围和受理机关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院有
关部门提起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学籍处理、学历或学位证书颁发;
(3)学生奖励、助学金的评定;
(4)其他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七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
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
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部门确认可以延长期限。申诉
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
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
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之后,应当组织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审理申诉案件,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
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其中应包括
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等行政管理人
员,法律、教育、心理学等专业教师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申诉委员会主任由一院
领导担任或指定。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委员会成员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申诉委员会成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
关系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关系可以在评议前向申诉委员会申请该成员回避,申请是否同意由申诉委员会主
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
况,申诉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五条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被申诉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
有关的证据、文件或其他必要材料,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申诉
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应申请人申请,申诉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
(1)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
(2)学籍处理、学历或学位证书颁发;
(3)其他对学生权益影响重大的处理行为。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调查案件情况,并对下列问题进行评议:
(1)被申诉处理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2)被申诉处理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正确、适当;
(3)被申诉处理行为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被申诉处理行为是否有失公正;
(5)被申请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6)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申诉委员会评议案件,不公开进行。记录人应当当场制作评议记录,由参加评议
的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
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记录。
第十八条评议结束后,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评议结果形成复查结论,并写出《学
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其他基本情况;
(2)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4)审理时间及情况概要;
(5)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6)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决定书可
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院内布告栏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学生提出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一经撤
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申诉提起后,申诉学生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相关联的事项另行提起行政
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接
到上述通知应当立即终止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诉审理期间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