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法违纪学生,学院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为准绳,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二、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对违法违纪学生,依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训诫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若有立功或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满者,学院根据其表现好坏,及时做出按期或延长察看期或加重处分的决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可作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出据的确已改正错误的证明材料后,由原处分单位按处分程序复议审查,报经学院同意后可以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条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或违法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1、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2、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3、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4、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3、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等部门处罚者:
1、受学院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训诫,认错态度不好的,给予警告处分;
2、被政法部门处以罚款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被公安司法部门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相应取消有关权利:
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处分取消前不得享受奖学金及其他获奖权利;
三、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在校园公共场所进行流氓滋扰,起哄闹事或其它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禁止学生酗酒或借酒滋事,中专生不得抽烟、喝酒、谈恋爱,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教室和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使用明火照明、生火取暖或焚烧杂物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等灶具者,收缴(代为保管)炉具及其它炊事用具品,并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未经请假或扒门越墙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按时就寝,熄灯后大声吵闹、吹、拉、弹、唱或听收录机、打扑克、打麻将、下棋、聊天等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收缴(代为保管)扑克、麻将和棋类等;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顶撞或辱骂管理人员者
加重处分。
(五)严禁在教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场所打扑克、打麻将、下棋,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并收缴(代为保管)扑克、麻将和棋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提供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严禁在教室、寝室内敲打或跺脚、踢、拍篮排足球、哄闹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七)未经校方同意,私换宿舍或任意调换他人床板、床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住(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在宿舍、教室私存易燃易爆物品、铁棍、木棒、三棱刀、弹簧刀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造成宿舍等公共场所水池、厕所、便池、下水管道堵塞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十)禁止在学生宿舍生火做饭,违者除收缴(代为保管)炊具外,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若因此而导致火灾或其他严重事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违章用火用电引起火灾,直接损失在200元以下者,赔偿原物品两倍的经济损失,给予记过处分;损失在200元(含200元)以上者,赔偿原物品两倍的经济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擅自让院外人员留宿或上课期间在宿舍逗留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若留有违法行为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学生擅自进入异性生宿舍区或擅自在学生宿舍区容留异性,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有以下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有偷窥、骚扰异性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与异性在院内公共场所有勾肩搭背、搂抱、接吻等不良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训诫;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男、女生非法同宿或在公共场所发生性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4、介绍或参与营利性的陪舞、陪酒等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组织观看淫秽书刊、图片、录像或在互联网上进行色情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制作、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国家及学院资助的学生,学院除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
第十五条对打架斗殴者,除责令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策划或教唆他人打架,自己未动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自己动手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用语言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造成他人斗殴者,本人未动手的,给予警告处分;有意制造事端,斗殴他人,并参与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殴打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斗殴提供凶器,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偷盗诈骗被公安保卫部门处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抢夺少量财物或哄抢少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除退赔财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直接损失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直接损失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直接损失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禁止用麻将、纸牌、台球等工具从事赌博活动,违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对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二次以上(包括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严禁吸毒、藏毒,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院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违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得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得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不得无故旷课。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10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违纪、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与补考。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5、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二)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与补考。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3、违规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4、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5、在座位及附近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必须按规定参与补考。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双方同样处理)。
4、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3、盗窃试卷。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在学院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处分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各系审批,报学工处备案。
2、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各系提交报告,报学工处批准。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4、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公布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九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学生处分,由学工处和保卫处负责。
2、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学生处分,由学工处和教务处负责。
(三)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当在校园内张榜公布(涉及个人隐私的酌情处理)。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由各系决定,并报学工处、教务处学籍科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学工处、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关于违纪学生取消处分的说明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观察期一般为半年,半年内表现良好而无违法违纪情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交辅导员、班主任审签后,交系学生科研究取消处分意见。取消处分意见在系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各系方可取消处分,并存档备案。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观察期一般为一年。一年内表现良好无其它违纪违法情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交辅导员、班主任审签后,经系学生科研究报学工处研究取消处分意见。取消处分意见在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取消处分,同时存档备案。
(三)受处分者,在校期间有立功或突出优秀表现,可提前申请取消处分。
(四)受处分学生在实习期限间的良好表现证明材料,由学生申请实习单位出具;在毕业离校或长期离校(含请假、休学等情况一月及以上)期间的良好表现证明材料,由学生申请居住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
(五)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仍未取消处分,学院缓发其毕业证书,不予安排就业,待观察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原处分单位按上述取消处分程序研究处理意见。取消处分意见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取消处分,同时存档备案。学生处分一旦取消,可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并由毕业生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第二十九条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及其申诉:
(一)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行使期限。
(二)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申诉办法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三)学生申诉在处分变更之前,不影响原处分的处理效力。有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意见处理。
五、附 则
第三十条学生有其他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五年一贯制大专,中专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于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