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实习(见习)管理办法
随职院发[200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实现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习可以进一步培
养锻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 实习是我院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展校企合作,检查和提高我院教
学质量的有效方式。为规范我院实习(见习)工作,提高实习(见习)质量,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全院的实习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
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教务处、各系主管领导组成,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
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定学院实习工作条例及规定;
(二)制定、审核各系实习工作计划;
(三)组织各系协商、统筹安排实习单位;
(四)检查各系实习工作进行情况;
(五)定期反映实习情况,研究和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交流和总结实习工作中的经验。
第五条 各系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系主任任组长,具体负责实习的领导工作。
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本系各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工作计划;
(二)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协助实习单位具体安排相关工作;
(三)选派教学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工作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
实习指导教师;
(四)做好实习前组织动员工作,说明实习目的和要求,对实习生进行编组;
(五)安排实习师生的住宿和交通工具;
(六)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促、总结和汇报;
(七)做好实习教学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第六条 院办、招生就业处、学工处、后勤处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为实习工作
创造良好条件,共同搞好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章 教育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第七条 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
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各系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认真编写
、修订实习大纲,经系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
,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习的目的和总体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及其要求;
(三)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四)实习总结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五)实习的考核方式等。
第八条 实习计划:实习计划是按实习大纲的要求拟定的实习执行程序。实习前
各系应制定详细的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审定并备案。实习计划应包括:实习的目的
、实习的要求、实习的组织管理、实习的程序和时间、实习内容、指导教师、实
习单位安排、实习学生分组、实习成绩的评定办法及安全卫生保障等。实习计划
审定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应及时将新方案报送教务处重新审定,各专业应按
审定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四章 实习的方式及时间
第九条 实习根据专业的不同可分为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两类。实习生以学院集
中组织实习为主,考虑到实习生今后的就业等因素,也可由个人申请分散实习。
分散实习生数量应进行严格控制。学生申请分散实习应履行相关手续,由各系审
核批准,统一办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时间安排:专业实习(见习)由各系依教学计划安排,毕业实习统一安
排在第三学年,各专业实习时间按实习计划执行。
第五章 指导教师的任务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实习计划,指导实习生进行实习:
(一)根据实习计划,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进度计划;
(二)做好实习生的思想工作,指导实习生的政治学习,教育和督促实习生严格
遵守实习生行为规范,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三)会同实习单位的业务骨干具体指导学生的业务操作,并作好指导记录;
(四)参与评定实习生实习成绩、鉴定工作;
(五)实习结束,要做好实习的总结、汇报工作。
第六章 实习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充分认识实习的重要意义,自觉积极地参加实习。
虚心请教,努力实践,大胆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水平和独立工作
能力。
第十三条 服从领导,自觉遵守我院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实习单位的职工
有礼貌,如有建议和意见,必须通过带队教师提出。因事离开实习单位,必须请
假;实习期间,病、事假超过实习时间1/3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实习中途更换
实习地点或单位的,必须书面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否则不予承认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切实按照实习计划和实习单位工作进程进行工作。发扬刻苦钻研精神,
认真努力提高实习质量。
第七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评定实习成绩,必须根据实习生实习中的能力、态度、效果,以及实
习期间个人表现全面衡量。本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根据成绩管
理需要,可按如下规定换算为百分制,其中,优(85~100分,一般不超过实习生
总人数的50%),良(75~84分),及格(60~74分),不及格(59分以下)。成
绩由指导教师进行初评,实习单位综合考评,实习结束后,由实习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应有对实习生的鉴定评语。对实习生的鉴定评语包
括实习指导教师鉴定评语、实习单位评语、实习领导小组意见。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实习或实习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八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十九条 实习必须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开支都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二十条 实习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后划拨教务处,由教务处制
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调配到各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