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
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的空间,学院试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保证学分制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
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三条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以在2~5年内(含休学)
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修读,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学分,达到毕业标准
,即准予毕业。
第三章 课程和学分
第四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相应的学
分。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
学习年限,允许适当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学制均以三年计。
第五条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必修课程,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程的
同时,还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和部分公共选修课程
。
第六条学生应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期内的学分数。因体质或其它原因
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
第七条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集中进行的教学实践环节(如课程设计、实
习、生产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军事训练等)和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课
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
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每门课程学分以该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
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理论课程的学分按课堂教学时数计算,原则上每18学
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劳动、课程设计、实习、社会调查
、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等以每30学时计1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选修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之间不能互相替代。
第四章 成绩考核和课程绩点
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
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
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含因缺课、缺交作业被取消考核资格的情况),应按学院规
定参加重修重考。
第十一条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查)课程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主干课程应当列为考试课程。考核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形式由系(部)
或教研室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
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记分制。
两者的换算标准为: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为中等,69~6
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20%、期末考试成绩80%计算。平时
成绩是教师根据学生的作业情况、到课情况、随堂测验、课堂提问及辅导答疑等
方式对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所给予的成绩评定。
考查课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上课、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辅导答
疑等情况和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综合性较强的实践环节的成绩由系(部)采用评阅、
答辩等方式评定。
因考试方式改革而导致的成绩评定方式变化,由系(部)报教务处核准后执行。
凡是考核综合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标准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习质量评定,采取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进行。绩点由高到底规
定为4、3、2、1、0。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百分制分数绩点五级分制
A90~100分4优
B80~89分3良
C70~79分2中
D60~69分1及格
E≤59分0不及格
考核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计分,记标准学分,但其绩点均为
“0”。
第十五条每学期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赘每纬痰难Х质?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鞲髅趴纬萄Х种停?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统计一次,可作为学生管理和学生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课程成绩、学分和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选课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条学生选课实行导师制,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依据各专业培养计划选课
,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者,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
第十八条学生在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平均以20~25学分为宜。学习成绩优秀或某门
学科的成绩突出者,经系批准,可以多选公共选修课或跨专业、跨年级选修专业
课,但每学期修读的最高学分不得超过32学分。
第十九条选修课都必须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不计学分。
第二十条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由公共基础课部组织实施,专业选
修课由各系组织安排,有关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选课原则与方法参见《随
州职业技术学院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学分奖励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钻研专业知识,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参加
多种形式的创造性活动,特设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部分公共选修课学分或
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取得奖励学分的途径主要有:与专业有关的学科竞赛、创造发明
、学术论文、毕业(课程)设计、参与教师承担的课题研究、在省、市级运动会
上取得前八名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学科竞赛和创造发明等获奖项目均指政府部门所设的
奖项,也包括由政府部门委托行业团体组织的竞赛和奖励,不含各类纯粹由民间
团体组织的竞赛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学分奖励范围及奖励学分标准:
1.参加与专业有关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奖励的学生,根据
不同情况可给予1~4学分的奖励。
2.创造发明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奖励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1~4学
分的奖励。
3.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术论文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
可给予1~4学分的奖励。
4.毕业(课程)设计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的学生,根据不同情
况可给予1~4学分的奖励。
5.参与教师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市(校)级课题研究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
可给予1~3学分的奖励。
6.在省、市级运动会上取得前八名可给予1~3学分奖励。
7.上述同一奖项或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学分。
第二十五条奖励学分获得程序为:
1.由学生本人持获奖证书、发表刊物原件或相关证明向所在系申请;
2.各系审查汇总后,签注审查结果和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送教务处复审;
3.教务处复审后,按有关规定确定奖励学分,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4.奖励学分,每学年受理一次。
第七章 免听、免修、重修和缓考
第二十六条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自学能力较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经
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可免听某门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每学期免听课
程不得超过两门。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集中
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后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申请时须填
写《免修课程申请表》;每学期的第二周由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
意后,由主讲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系。每学期的第三周
为免修考试时间。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分量和难
度相当。因故缺考,一律不得另行安排免修考试,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
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达到65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取得该课程学分,登记
其成绩。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作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
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四)体育课程原则上不予免修,对于身体确实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系同意、教务
处批准,方可免修体育课程,成绩以60分记,有条件者可改修保健操(课)或其
它适宜项目。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必修课、实践课等,新生不
得申请免听和免修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一)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必修课不合格者;
2.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者;
3.考核作弊者;
4.旷考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前提出缓考书面申
请,经系批准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方能生效。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第八章 留级、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有六门以上(含六门)者;
(二)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参加重修重考而拒不参加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警告:
第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0分者;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
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分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后第一、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
不合格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每学期开学初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
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KK)字样。无故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补
考。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
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教学计划规
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重修重考,合格后颁发毕
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实行逐级审核:系初审、教务处终审,学院主管领
导核批。毕业证书由院长或院长授权教务处颁发。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7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学生教学管理方面的事项,仍按我院有关管理规
定办理,学院原有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此不符者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