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szvtc 发布时间:2011-06-08 浏览次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院各级各类考务工作,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1、考务管理指学院内进行的各类考试,包括各类等级证书考试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2、学院考务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协调,并指导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

3、考务管理由所在系(部)负责命题、阅卷。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应参加考试。

4、各类考试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主要公共基础课、同头专业课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5、各系(部)应结合课程改革有计划地对考试进行改革,可实行口试、操作、上机等形式,

有关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

二、命 题

1、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综合考核所涉及的知识、能力,有一定的深度和广

度,突出能力素质考核。

2、理论考试题量一般以100分钟计,份量适中,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试时间内正

常答题完毕为宜,避免倚重或倚轻。

3、试题要注意难易程度以及各类题型的合理搭配。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

60%左右。试题要有区分度,学生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应为正态分布。

4、凡教材、学时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若教学进度稍有不同,可取

共同部分为命题范围。

5、考试课程命题应一次拟定难度、份量、覆盖面相同的两套试卷(A, B卷),但

不应雷同,均应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定

后,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留作备用。

6、试卷应按要求印制一份样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另外附后,不得写在试卷上

,试卷及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应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另留一份系、部备存)。

7、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并尽快建立试题库,为全面实行教考分离打好基础。

8、试卷从命题到制卷应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漏题、丢失试卷等严重教学事

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上报,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组织考试

1、考试科目由各系(部)按教学计划确定,并上报教务处。

2、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提前统一安排,各系(部)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

3、监考教师一般由校内专、兼职教师担任。各系(部)之间相互配合。当系(部

)安排有困难时,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一般每个试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4、试场应按标准试场设置,单人单桌,每试场30人(原则上不超过35人),横五

纵六。考生座位应由系(部)事先编制,座次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系(部)保管

,一份交班主任。考生必须按座次指定位置就座,否则视为违纪。系(部)应制

定试场分布图,于考试前一天公布。在第一场考试前和每场考试后应清场,并保

持考场整洁。

5、各系(部)应在考前召开全体监考教师考务会,强调考务事项,学习监考守则

,严肃考风考纪。

6、监考教师应于每场考试前15分钟到系(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试时当场

拆封。

四、监考与巡视

1、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并按《监考守则》进行监考。监考结束

后将试卷及试场情况记载表等物品交考场办公室。

2、各系(部)应组织巡视小组,流动巡视各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及

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五、阅卷、评分

1、阅卷教师要按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阅卷,严禁由学生帮忙改卷,不得送分

。试卷统一上交系(部),系(部)及教务处应抽样检查阅卷评分情况。

2、各门课程应全部采用"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由教研室集体组织评卷,卷面统

分做到准确无误。每份试卷总分后都应复核,并签上复核人姓名。教师评阅的试

卷,学生及其它人员无权查阅,若有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及教务科成绩管理员共

同查阅。

3、已评阅考试试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系(部)教教务科,由系(部)教务人员

录人微机。

4、成绩处理按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学生累计旷课达该

学科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算。

5、学生学科考试试卷由系(部)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6、教师于考试后三天内对考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考试情况分析

统计表)交系(部)汇总。

六、补 考

1、凡未通过课程考核(包括考查和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2、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在次学期开学的第三周进行。毕业生的汇总补考安排在

离校前两周或统一时间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系(部)安排,任何教师个人不

得自行安排。

3、凡未通过课程期末考核的学生,由各系部在放假前(或假期中)以书面形式通

知学生做好补考准备。

4、补考应与正常考试一样严格要求,严肃对待,补考的命题应从A,B卷中抽取,

评分不得降低标准,系(部)要严格审查。

5、补考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系(部),系(部)在一周内核准上报教务

处。补考成绩后注明"补考"。

6、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取消学期正常补考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各

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七、附 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