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精神,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旨在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
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学生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报到,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新生报到程序表)进行。教务处、
各系应按规定程序共同做好新生报到、注册工作,做到及时、准确、规范、无遗
漏、不重复。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
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报告(或通过电话),
事先向招生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
请假或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期间,由各系按照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信息采集要求采集新生信息
,学生应认真、如实填写《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登记表》。
第六条新生报到结束后两周内,学工处应组织系部编排好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
处将各系上报的新生编班数据进行补充完善后,编制学号、按班级打印新生花名
册。
第七条学生的"学籍卡"、"学籍档案"、"准考证"、"成绩册"、"借书证"等编号应
与学号一致。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
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
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询私舞弊
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
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
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回家治疗,费用自理。因
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体检
表,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仍不合格者
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的第一、二
周内办理缴费手续后,以班级为单位凭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到教务处注册。因
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各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次日报学
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其他原因离校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
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能注册取得新学期的
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重修制度。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学习和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各学期开设的课程计划执行。考核成绩
载入成绩册,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
习态度、出勤、听课、完成作业(或读书报告)、实验(或实习、实训、见习)
、课堂讨论以及平时测验等。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
30%以内,其具体比例由系(部)确定;超过30%的,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课程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
文)等可以用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考查课程的成绩根据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践操
作等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一旦评定,任何人不得随便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计分
发生差错,应由评分教师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连同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交
教务处及主管院长审核后方可办理成绩修改手续。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
向系(部)教务科或直接向学院教务处申请成绩复议。
成绩更改应该在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的记载均采用百分制,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后,系统将自动
转换为相应的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如期参加
考试者,事先向任课老师提出缓考申请,经任课老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
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缓考者可在该课程重修考核时参加考核,无重修考核的
由系部另行安排时间考核,按正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缓考申请须在考试前上交,凡考试后上交缓考申请者一律不予受理,且以旷考记
。
第十九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
"因事"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
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凡有实验课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实验报告后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缺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时,取消参加该课
程的考核资格。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
对舞弊的学生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核不合格者,应在下学期参加重修,执行重修条款。
第二十五条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学生或由各系部在适当时安排一
次补考。
第二十六条体育为公共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因残疾和患慢性病或其他原因
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持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
确认,由体育教研室安排其参加指定的体育活动,经考核合格准予及格。
第二十七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阅卷教师将学生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
"学生成绩登记表"(阅卷教师签字后交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留存),系部教务
科组织将成绩登录到"高校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并在成绩登录工作全部完成之
后,利用系统自带的打印功能按班级打印成册,加盖系部公章交教务处存档。已
评阅的试卷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科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
向所在系(部)教务科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系(部)教务科代为查阅,学生本
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习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
均规定相应的学分。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
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适当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学制年限
均以其取得的学籍年限计。
第二十九条学生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必修课程,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程的
同时,还应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和部分公共选修课程
。
第三十条学生应依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期内的学分数。因体质或其他原
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
第五章 重修或换修
第三十一条考核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该该门课程的学习(简称重修)或由学校
考虑安排一次补考。
第三十二条重修时应按标准交纳重新学习的学费,重修的学费暂定为50元/学分,
申请重修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第三十三条选修课课程不及格者,可以选择重修也可以改换为学习其他选修课程
(简称换修),换修时执行与重修相同的学费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考虑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1、取消参加课程考核资格者;
2、考试作弊者;
3、旷考者;
4、体育课;
5、专业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十五条重修或换修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一般可安
排在周未或晚自习时间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需转专业的只允许
转一次。转换专业应当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
规划的原则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原因,经校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
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2、确有特殊才能,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者;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招生录取期间由于专业计划安排,无法满足学生需求,让学生调剂专业录取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处分的;
2、要求转出专业的编制不足一个班的;
3、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七条录入我院的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一般不得转学。确有以下特殊
情况者,可以申请转学: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
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学习的;
2、确有特殊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后能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者;
3、确有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报到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工作流程
1、交清三年学费。
2、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所在系签署意见。
4、分管院长审批。
5、相关处室办理。
第三十八条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办理终结之前,学生应遵守学习守则,安心在原
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换专业应在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内办理。第二学
期结束后仍需转专业的,应当留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
业。已修完的公共课和选修课的学分可以记为新转入专业的学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
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
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
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
位,学生一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个学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凡休学一学期者,复学后跟原班级或下一年级学习。
(二)凡休学一学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跨学期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五)除不可抗力和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
天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
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
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
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经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后,由学生所在系安排就读班级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
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对休学期间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
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考核成绩不合格课程达6门及以上者;
(二)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参加重修而拒不参加者。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
二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的。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仍不休学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八)未经请假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由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决定书》,经系主任签署
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会议批准。《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班班主
任负责送达或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
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
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己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不予退还(代收的教材费除外)。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5日内向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五十五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性教
学环节,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成绩合格,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时,由系部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鉴定,教务处
、学工处进行审核。
第五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考试课程两门及以上不合格者不能毕业,当作结业处
理,发给结业证书。待重修成绩合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
填写。
第五十八条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实行逐级审核:系部初审(系主任责任制),教务
处终审,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毕业证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授权教务处颁发。
第五十九条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凡我院普通大专毕业生持有的毕业证书,经证实
确已遗失损坏的,可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和毕业证书享有同等效力
。
第六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
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随职院发 [2007] 38号)同
时废止。本规定适用于我院07级及以后进校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