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
学 生 管 理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21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的管
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按照国家教
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
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
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
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
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
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
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
、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
德的活动。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随州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
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
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由团委根据《随州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
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由《随州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
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
法》中网络管理部分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
规定。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
生,学院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奖励条例》予以规定。
第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
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
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申诉具体要求按《随州职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
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与其它学校联合
办学的学生管理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