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教育部普法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普法工作办公室2022年“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1月28日(周一)至12月4日(周日)
二、活动主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三、具体安排
(一)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劳动教育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二)组织开展国旗下的讲话系列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法治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之中。11月28日,各学校以开展“国旗下的讲话”为载体,可以通过邀请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开展宪法知识专题讲座、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等多种活动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提升学生的参与感,营造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三)积极参加“学宪法 讲宪法”系列活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经过前期选拔,形成了湖北省级代表队,于11月26日参加全国“学宪法 讲宪法”演讲比赛和知识竞赛。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宪法卫士”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学生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组织学生参与教育部青少年普法网的网上学习和考试,确保活动的参与率不低于35%,使学习教育活动广参与、全覆盖、见实效。
(四)开展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2日上午,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湖北省分会场设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组织开展“宪法晨读”活动。请各地各级学校,积极组织,设立分会场,扎实开展“宪法晨读”活动。教育部活动主要安排为:
①9:00-9:05 升旗仪式
②9:05-9:15 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③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④9:20-9:45 宣布第七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⑤9:45-10:00 教育部领导讲话
请有条件的学校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
教育部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010-88819626,13488750830
教育部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01075487
教育部普法办联系人:祁壮,010-66097974
(五)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特色多样的宪法活动。活动期间,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悬挂张贴宪法日活动宣传图片、开设宣传栏,形成浓厚的法治宣传氛围;积极组织开展“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各高校依托学校法治资源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宪法宣誓、宪法签名等形式多样的宪法宣传活动;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也可以通过组织开展法治文化节、法治讲堂、法律援助等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校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技术、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着力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请各高校将开展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的做法及活动图片进行报送;请各市州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校数量、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附带活动情况的图片,形成综合文字材料进行报送。请于12月13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87328217,电子邮箱:sjytzfc@163.com。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