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6-09 浏览次数: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考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院各级各类考务工作,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1、考务管理指学院内进行的各类考试,包括各类等级证书考试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

2、学院考务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协调,并指导各系(部)负责具体实施。

3、考务管理由所在系(部)负责命题、阅卷。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应参加考试。

4、各类考试应逐步实行教考分离,主要公共基础课、同头专业课必须实行教考分离。

5、各系(部)应结合课程改革有计划地对考试进行改革,可实行口试、操作、上机等形式,有关实施方案须报教务处。

二、命 题

1、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综合考核所涉及的知识、能力,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突出能力素质考核。

2、理论考试题量一般以100分钟计,份量适中,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试时间内正常答题完毕为宜,避免倚重或倚轻。

3、试题要注意难易程度以及各类题型的合理搭配。客观题占40%左右,主观题占60%左右。试题要有区分度,学生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应为正态分布。

4、凡教材、学时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若教学进度稍有不同,可取共同部分为命题范围。

5、考试课程命题应一次拟定难度、份量、覆盖面相同的两套试卷(A, B卷),但不应雷同,均应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定后,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留作备用。

6、试卷应按要求印制一份样卷,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另外附后,不得写在试卷上,试卷及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应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另留一份系、部备存)。

7、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并尽快建立试题库,为全面实行教考分离打好基础。

8、试卷从命题到制卷应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漏题、丢失试卷等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上报,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组织考试

1、考试科目由各系(部)按教学计划确定,并上报教务处。

2、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提前统一安排,各系(部)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

3、监考教师一般由校内专、兼职教师担任。各系(部)之间相互配合。当系(部)安排有困难时,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一般每个试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

4、试场应按标准试场设置,单人单桌,每试场30人(原则上不超过35人),横五纵六。考生座位应由系(部)事先编制,座次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系(部)保管,一份交班主任。考生必须按座次指定位置就座,否则视为违纪。系(部)应制定试场分布图,于考试前一天公布。在第一场考试前和每场考试后应清场,并保持考场整洁。

5、各系(部)应在考前召开全体监考教师考务会,强调考务事项,学习监考守则,严肃考风考纪。

6、监考教师应于每场考试前15分钟到系(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考试时当场拆封。

四、监考与巡视

1、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守则》,并按《监考守则》进行监考。监考结束后将试卷及试场情况记载表等物品交考场办公室。

2、各系(部)应组织巡视小组,流动巡视各考场,检查监考人员的监考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五、阅卷、评分

1、阅卷教师要按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地进行阅卷,严禁由学生帮忙改卷,不得送分。试卷统一上交系(部),系(部)及教务处应抽样检查阅卷评分情况。

2、各门课程应全部采用"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由教研室集体组织评卷,卷面统分做到准确无误。每份试卷总分后都应复核,并签上复核人姓名。教师评阅的试卷,学生及其它人员无权查阅,若有特殊情况,由教务处及教务科成绩管理员共同查阅。

3、已评阅考试试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系(部)教教务科,由系(部)教务人员

录人微机。

4、成绩处理按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学生累计旷课达该学科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算。

5、学生学科考试试卷由系(部)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6、教师于考试后三天内对考试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考试情况分析统计表)交系(部)汇总。

六、补 考

1、凡未通过课程考核(包括考查和考试)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2、每学期安排一次补考,在次学期开学的第三周进行。毕业生的汇总补考安排在离校前两周或统一时间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系(部)安排,任何教师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3、凡未通过课程期末考核的学生,由各系部在放假前(或假期中)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做好补考准备。

4、补考应与正常考试一样严格要求,严肃对待,补考的命题应从A,B卷中抽取,评分不得降低标准,系(部)要严格审查。

5、补考成绩应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交系(部),系(部)在一周内核准上报教务处。补考成绩后注明"补考"。

6、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取消学期正常补考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各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七、附 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考试纪律的暂行规定

随职院发[2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