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者:szvtc 发布时间:2015-12-31 浏览次数: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

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读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下一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原则上不再允许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超过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资助学费的期限,为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贷款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校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资助申请,经费分年度扣缴。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报名应征的高校在校生,向就读高校退交《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读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和期限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交给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1月1日后,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将《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后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填写《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英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四)学费资助以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本学制规定年限为准,一次性提出申请,一次性审批。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像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收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和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如应征入伍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各县(市、区)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贷款。

(三)备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学费的收据交学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学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学校的隶属关系么,分别退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学校。

被部队退回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因部队编制调整等非个人原因,未服满两年兵役义务提前退役的士兵,是否具备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退役复学后资助学费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或资助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每年的补偿,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